“知假买假”要求“假一赔十”?法院:不越界
发布时间:
2026-01-09 09:42
第一百五十七条 平易近事法令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富,该当予以返还;不克不及返还或者没有需要返还的,该当折价弥补。有的一方该当补偿对方由此所遭到的丧失;各方都有的,该当各自承担响应的义务。法令还有的,按照其。按照食物平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请产者或者运营者领取价款十倍的赏罚性补偿金的,该当正在合理糊口消费需要范畴内依法支撑采办者诉讼请求。
赵某据此诉至西青法院,要求某烟酒店退还海参货款1800元,并领取十倍补偿金18000元。某烟酒店辩称,赵某采办海参前,店肆已提前奉告赵某,海参系过时降价出售,赵某采办行为超出合理糊口消费需要,系恶意索赔,较着具有取利目标,请求法院驳回赵某的全数诉讼请求。
西青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赵某收货时,案涉海参时已跨越保质期,该海参应认定为过时食物,被告某烟酒店出售过时食物,违反了法令的性,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被告收取的合同价款1800元该当返还给被告。同时,鉴于案涉海参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应按照《食物平安法》的相关对该盒海参采纳等办法,以确保不被再次发卖。
按照《最高关于审理食物药品赏罚性补偿胶葛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注释》的,超越“合理糊口消费需要”的“知假买假”行为不属于消费范围,不支撑价款十倍的赏罚性补偿。
关于被告十倍赏罚性补偿的,经查,赵某正在2024年10月至12月期间,不只多次从某烟酒店采办海参,还正在购物平台向多名其他商家采办海参,且大多以商家供给的商品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为由,短期内正在本市多个法院持续提起大量诉讼,要求十倍赏罚性补偿。根据《最高关于审理食物药品赏罚性补偿胶葛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注释》第十二条的,分析考量被告对所购海参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系明知,连系其采办的频次、数量等,被告正在本案中所采办的海参已超出合理糊口消费需要,对被告从意的十倍赏罚性补偿金不予支撑。
法令不克不及成为脚踏两船的东西,食物平安赏罚性补偿轨制旨正在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而非成为“知假买假”者的取利东西。以“知假买假”牟取经济好处的行为,让部门出产运营者“小过担大责”,市场次序,取立法相悖。消费者该当消费,依法,严把质量关,守牢平安底线。买卖两边配合平安安心、诚信公允的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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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产者或者运营者从意采办者明知所采办食物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仍然采办索赔的,该当供给证明其从意。
第一百五十 违反法令、可是,该强制性不导致该平易近事法令行为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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